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树立“平等、参与、共享”的残疾人观念,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稳定经费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销售的福利**、体育**等公益**筹集的本级留成,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残疾人保障的法律、法规,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建立残疾人工作考核机制,每年对各成员单位履行残疾人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三)组织开展涉及残疾人保障重大事项的调查研究,向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督促有关部门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做好残疾人保障其他方面的工作。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开展与残疾人权益相关的康复医疗、教育培训、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工作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吸收同级残疾人组织参加。
第六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并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依法保障残疾人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残疾人参与管理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为其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服务。
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享受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等优待扶助的重要凭证。
残疾人证由设区的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发。
县级以上综合医院或者专门医疗机构应当协助残疾人联合会开展残疾评定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和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和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并在全国助残日期间开展扶残助残主题活动。
第十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
鼓励残疾人康复器械、辅助器具、特殊教育工具和信息交流无障碍产品等的开发和应用。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宣传残疾人保障的法律、法规,刊登、播出反映扶残助残的公益广告,报道扶残助残和残疾人先进事迹。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宣传、普及康复知识,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按计划将残疾人康复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残疾人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研究,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和动态监测。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生活、生产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对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逐步进行免费医疗康复。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建立残疾人康复机构,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或者室,在特殊教育学校(班)、社会福利机构以及其他残疾人集中的机构设置康复训练场所,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开设康复课程,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项补助款用于发展残疾人教育,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鼓励、扶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类残疾人教育机构或者为残疾人教育提供捐助。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救助制度,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助学金等多种方式给予资助、减免费用。
第十九条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生活、学习的适龄残疾幼儿、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教育机构拒绝招收的,有关部门应当督促其招收。
能适应学校生活、学习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其失学、辍学。
能适应学校生活、学习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劝导其监护人送其入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高级中等教育以市为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以省为主”的原则,合理设置残疾人特殊教育机构,也可以通过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点等形式,对不适应在普通教育机构学习的残疾人实施特殊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单列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残疾人特殊教育,并从教育费附加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确保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对已建特殊教育学校和开办的特殊教育班,应当优先保证其经费,并随着教育事业费的增加逐步增加,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总体规划,设立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在普通职业教育机构设置教育点,对残疾人进行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和创业能力。
第二十二条 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手语翻译、盲文翻译和经过手语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残疾人工作者等人员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待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进行统筹规划,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单位应当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状况进行年度审核。未达到规定比例,残疾人联合会推荐适合就业的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接收。经残疾人联合会推荐,仍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代扣、税务等部门代征,其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公开考录公务员、招录工作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合理确定劳动定额,不得在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用人单位不得以残疾职工身体残疾、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和设置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为乡级残联、村(社区)残协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安排条件适宜的残疾人从事农村、社区公共管理和保洁、护林、护路、文化站管理等工作。
乡(镇)、街道、社区、村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工作补贴、误工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待遇,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性单位,并依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村残疾人生产实用技术培训,扶持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将低收入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脱贫列入扶贫开发计划,在项目和资金上优先安排。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招用就业困难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残疾人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的经费投入,拓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不断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需求。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培养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
(二)组织、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三)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和其他残疾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根据盲人的实际需要设立盲文读物及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
(四)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
(五)省、市级电视台开办手语节目;
(六)其他措施。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活动中心、科技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和旅游景区(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需要收取使用费用的,应当对残疾人免费或者优惠。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医疗、教育、住房和其他方面的社会救助。
第三十三条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
残疾人所在家庭、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其代缴个人缴费部分。其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医疗救助政策给予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困难的农村残疾人,应当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入院治疗、残疾儿童医疗康复等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对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尚不能解决的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扶持残疾人社区康复站和辅助器具供应服务站(点)建设。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采取下列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一)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生活救助;
(二)对重度残疾人给予生活救助;
(三)建立残疾人护理补贴等生活补助金制度;
(四)对城镇特困无房残疾人家庭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廉租住房标准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应当在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整体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给予解决;
(五)对住房困难的农村贫困残疾人,优先落实救助措施;
(六)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设残疾人供养、托养服务机构,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以及老年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训、心理咨询等公益性、综合性服务。供养、托养服务办法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开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服务机构。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并在立项、规划、资金、土地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税费减免等方面,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从事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开办方便残疾人的优惠服务项目,减免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基本生活所用水、电、暖、气、物业、卫生、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和固定电话月租费等费用。
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凭残疾人证挂号、缴费、化验、取药、住院等的残疾人予以优先,并按照相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四十一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优先购票、优先搭乘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携带辅助器具和导盲犬。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收费公共厕所。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应当依法受理查处并予以答复,不得推诿、拖延。
对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司法救助。
残疾人联合会和残疾人所在单位,对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残疾人,应当给予支持。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强无障碍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并实行无障碍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中心城市无障碍建设和改造,逐步推行小城镇和农村地区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优先改造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信息无障碍交流创造条件,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采取信息无障碍措施,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提供语言、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提供便利、给予优惠,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配置无障碍设备,方便残疾人出行。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拖延受理,以及受理后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员打击报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税务等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督促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入学的;
(二)用人单位在职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视残疾人,拒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解除或者终止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相关税费减免优惠待遇的;
(五)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或者对无障碍设施未及时进行维修和保护的。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15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同时废止。
纠纷案例:买一楼送花园 送的其实是忽悠
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有:科技创新、电子信息、互联网、大数据、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创意文化产业、电子商务、现代农业等为重点的大学生创业项目。
有项目专利或科技奖励等证书者优先。每个创业团队人数至少3人以上组成,项目负责人1名。每个团队必须聘请指导老师1名。
相关信息:
1、每个创业团队在指导老师指导下,提出项目方案,并经过市场可行性调查、项目研究与分析后写出创业计划书,提交大赛组委会。
2、大学生不但是知识传承的载体,还是崇尚和实现创新的活跃群体。大学生在积极参与校园科技创新活动,借助一个建立在广泛支持和参与基础上的能力评价体系,通过多元化的评价主体对评价对象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考察和评价。
3、可以帮助大学生加深对课堂知识的理解和把握,更有助于培养大学生思想观念、道德品质、作风意志等。通过参与和实现科技创新,大学生可以在校园里就开始逐步实现成为社会财富创造者的梦想。
?买一楼送花园?,市民买房时,会遇到开发商这样的宣传。那么,花园?送?给我了,我能不能在花园里种点菜呢?昨天上午,郑州市管城区一家物业社会法庭挂牌第一天,就遇到了这样的纠纷:因为物业拔掉了业主花园里的菜,业主把物业告到了物业社会法庭。谁是谁非,请看全省第一家专门针对物业纠纷的社会法庭咋断案。
业主俺家花园不让俺种菜?
昨天上午,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物业社会法庭刚刚挂牌,就来了第一位告状的居民。
张梅(化名)是富田小区19号楼的居民,家里老人在小花园里种上了菜,下班后却发现被物业给拔掉了。?我们在自己的花园里种菜,物业凭啥给拔了??张梅生气地说,?难道花园不是我们自己的??
让张梅感到不满意的还有一点:小花园种菜很普遍,为啥其他一楼住户的菜都没有被拔掉,而物业单单拔了他们家的菜,是不是只针对他们一家?
孙跃伟等5位社会法官第一次?升堂问案?,?大堂?就设在富田小区的物业社会法庭:墙上悬挂着劝和格言,室内摆放着一张椭圆形桌子,和法庭相比透着一股温馨。?原告?张梅和?被告?小区物业主任郭建峰并肩落座。
物业小花园是大家的绿地
?拔菜前我们已经下发通知,提醒业主自己处理掉小花园里的菜,可能业主没有看到。?富田小区物业主任郭建峰解释,购房合同上写得很清楚,业主购买一楼住房的,对小花园只有使用权而没有产权,小花园属于小区公共绿地,想在小花园种菜,必须经过其他业主同意,私自在小花园种菜,使小区绿化面积减少,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利益。物业工作人员拔菜是在维护其他业主的利益。
对张梅女士提出的为啥只有他们一家的菜被拔,郭建峰解释:?万事都有个第一次,张梅女士家可能是第一家,但物业并非针对某一个单独的业主。?对这种解释,张梅表示不满意,仍要求物业赔偿经济损失。
?法官?物业免费为业主补种花草
?没有直接和业主沟通就拔菜,物业的做法有些粗暴。?主审的社会法官孙跃伟首先对物业的工作方式提出?批评?,随后又劝业主说,小花园里种菜确实不合适。
孙跃伟解释,《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禁止在绿地内种菜养殖等有损绿化植物和设施的行为。?我原以为这小花园是自家的,想干啥就干啥,听你们这么一解释,好像不是那么回事。?张梅说。最终,经社会法官调解,物业同意免费为张梅家的小花园补种花草。
?
?买一楼送花园?、?买顶层送花园露台市民买房时,常碰到开发商这样的宣传。不少市民对此的理解是,不管是开发商送的?花园?,还是多掏钱买的花园,都归一楼房主?使用和拥有?。
郑州市二七区一新建成小区,一楼小花园就被栅栏围起,居民在此种花、种菜,还堆放杂物。?这是俺家的小花园,种菜和种花种草没啥区别,都是绿化。?一楼一位姓陈的业主说,购房协议里已注明他拥有花园的使用权,难道种菜行使的就不是使用权?
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赵万军说,开发商所谓的?送?,只是将绿地的使用权里的?养护权?在一定期限内送给买房人,并非是真的送了全部的使用权。
赵万军建议,开发商在?送绿地?时,为避免今后可能产生的纠纷,应在购房合同中说清楚绿地的使用权限到底有多大,而不应该忽悠购房者。
说法拿公共利益忽悠个别业主
?如果一楼前的小花园真的属于一楼某个业主,楼上的业主肯定不买账。?赵万军说,《物权法》第73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因此,如果开发商许诺赠送的花园属于公共绿地范围,开发商无权将之?送?给个别业主。没有特别明文规定,擅自赠送侵犯全体业主的利益,可能会有被收回用作公共用地的风险。
?一楼花园属小区公共部位,归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和使用,开发商没有公共部位的处分权,所以?买一楼送花园?的宣传是拿全体业主的利益忽悠个别业主。?赵万军提醒,购房者买房时不要轻信开发商的口头承诺和宣传,要用心研究购房合同里的条款,最好请专业房产律师帮忙,以免掉入购房陷阱。
?
消费者维权中仍处弱势
编者按:眼下,房子几乎成为所有重大场合的焦点话题,两会如此,3?15亦不例外。在这个属于消费者的日子里,气氛往往并不轻松,调查、盘点、曝光,媒体常规的操作手法,凸显出来的依然是买卖双方之间旷日持久的拉锯战。霸王条约、定金纠纷、逾期交房、规划改变、产权证纠纷、房屋质量纠纷、物业纠纷?老生常谈却是常谈常新。
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助理王前虎透露,去年一年,全国各地消费者协会受理的关于房屋买卖方面的投诉共计12954件,投诉数量与2008年相比下降了22%,但从消费者反映的问题来看,房地产市场仍然问题较多。
王前虎介绍,去年房地产行业整体行情先抑后扬,开始一些开发企业由于资金链紧张,会采取一些促销措施,比如降价、特惠等等。当消费者出手订购或者签订购房合同之后,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回暖,流动性增加,房地产市场的资金逐步充裕,有些企业就背信弃义,比如撕毁合同、变相涨价,或者采取捂盘惜售,甚至采取了多算公摊、降低服务质量、降低带装修房的一些装饰装修材料的档次。?消费者反映,有的楼盘给你看的样板间没有问题,但拿到钥匙进了自己家就不一样了,漏水的、漏气的、房门、柜门歪歪扭扭,地板不平等众多的质量问题就出来了,此时找开发商解决问题可就难了。?于是矛盾逐渐激化,有的楼盘甚至出现买房人聚众抗议开发商不讲诚信的事件。
日前的一份调查显示,超过八成的被调查者在买房时被忽悠过。这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广告宣传虚假、夸大及承诺不兑现、楼盘开盘时?被涨价?、面积房型与销售所说的不符、开发商不及时办理房产证、房屋质量问题(墙壁开裂、材料使用、管线安装等)、房屋产权缩水、开发商延迟交房、小区规划的变更等。
不仅问题多,消费者在维权中依然处于相当弱势的地位。调查显示,买房人在遇到这些问题时,有超过四成的被调查者选择?怕麻烦,忍过去了?。即使想办法解决,最终的结果也不尽如人意。选择?不但没解决,问题更严重了?和?没有解决,被拖着?的占了六成以上。买房人一边要求自己加强相关知识学习外,更多的将希望寄托于政府,有60.66%调查者认为,?政府加大监管力度?才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最有效措施。( 来源:中国新闻网 记者 张晓莉)
房屋买卖租赁市场成诈骗高发区伪造产权证成法宝
今年?两会?期间,房价问题位列民生热点榜首。
自去年以来,房价以疯狂的速度一路飙升,甚至有市民感叹:想做?房奴?都难。
记者近日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除了高房价让群众?很受伤?之外,还有一些人因为房子的其他问题而受到伤害
他们或为买经济适用房而遭遇诈骗,或为租赁一处落脚之地被人欺诈。
来自海淀区检察院的一组统计数据表明,2009年,该院所办理的涉房诈骗案件比2008年增长了100%。而全国各地政法机关的公开资料也显示,涉房诈骗案已有一路走高的趋势。
?我们受理的涉房诈骗犯罪主要有四种类型:低价代购型、假房主卖房型、假房主骗租型、中介骗税型。其中,低价代购型发案数量和涉案金额较多较大。?海淀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
?
李永(化名)是北京一家贸易公司的负责人,生意一直亏损的他不久前在网上看见一则关于经济适用房的新闻后,顿时想出一个?挣钱?的方法。
随后,李永找到一位同学,谎称自己的舅舅是国土资源局某处长,有能力买到酒仙桥附近的经济适用房,如果需要买房可随时找他帮忙。
李永的同学虽然知道自己不符合申购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但考虑到北京房价的迅速增长,再加上李永的一番花言巧语哄骗,于是先后支付给李永购房款29万元。
之后,李永便不再和这位同学联系,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事也不了了之,李永的同学在万般无奈之下,向警方报案。
据了解,在高房价的压力下,利用申购经济适用房进行诈骗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现象,有时还会出现?骗中有骗?的情况。一位以帮助申购经济适用房为名骗取了上百万元的青年男子承认,自己有能力帮人购买经济适用房,但不是靠自己的关系,而是通过一个?朋友?。但是,在收取了买房者的部分购房费用后,却发现这个?朋友?的手机号已经注销了,再也无法与之取得联系。
海淀区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因购买经济适用房、回迁房而受骗的被害人一般不具备购买条件,他们与嫌疑人往往是朋友或亲戚等熟人关系,因而更容易相信嫌疑人。
伪造房屋产权证成?法宝?
在北京打工的王尧(化名)几年来一直租住着别人的房屋。但是不久前,王尧却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称,准备出售一处房屋。
一位购房者看到网上的信息,随即与王尧取得联系。双方见面后,王尧出示了产权人为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证。见对方拿出了房屋所有权证,这位购房者毫无顾虑地与王尧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35万元购买这处房屋。
随后,购房者分两次支付了部分房款共15万元,王尧则交付一张产权人为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证。但是,当购房者到丰台区房地产交易权属发证中心验证时,却被告知其所持的房产证是伪造的。购房者随即报警。经警方调查,王尧冒充其所租住房屋的产权人,并伪造了一份房屋所有权证行骗。
海淀区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表示,此类案件随着房价的高涨而逐渐增多,其最突出的特点是犯罪嫌疑人为获得被害人的信任,都会提供一些伪造的房屋产权证、身份证等证件。在海淀区检察院受理的涉房诈骗案件中,50%以上的嫌疑人实施了伪造证件、印章等行为,而这也是嫌疑人诈骗得逞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以伪造证件的方式骗取租金,也是涉房诈骗犯罪的传统方式。
中介骗税成新型诈骗方式
程恽(化名)是北京一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分行经理,对外宣称他能够办理二手房减免税业务。
不久前,程恽负责办理一位购房者的房产证过户手续。接到这笔业务后,程恽伪造了契税和营业税完税凭证,并拿着这些伪造的资料在海淀区建委交易大厅办理了房产证过户手续,领取了房产证。
程恽将房屋过户手续和房产证交给购房者,并收取购房者支付的契税和营业税款13万余元。事后,购房者发现程恽提供的营业税发票是伪造时,向警方报案。
?这类案件是一种新型的涉房诈骗类型。?海淀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不法分子之所以能够得逞,一方面是因为相关职能部门在受理房产过户等业务时,对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证件、材料审查流于形式,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另一个原因在于,房地产中介公司对员工缺乏有效监管,为中介公司员工利用其身份、工作条件和公司资源骗取客户税款、购房款等提供了便利。
经济适用房诈骗专?杀熟?
房产市场纠纷不断维权问题多八成购房人被忽悠
疑问?送花园?送的到底是啥?
本文来自作者[鲜于羽霏]投稿,不代表巅峰号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gbdianzi.net/gb/20468.html
 
 
评论列表(4条)
我是巅峰号的签约作者“鲜于羽霏”!
希望本篇文章《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的主要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本站[巅峰号]内容主要涵盖:生活百科,小常识,生活小窍门,知识分享
本文概览: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