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安机关推进“四项建设”指的是(基础信息化建设、警务实战化建设、执法规范化建设、队伍正规化建设)。全国省级公安机关“四项建设”办公室主任会议2015年12月2日在深圳召开时提出,总结交流各地开展“四项建设”情况,研究部署深入推进“四项建设”工作。
法律依据:《公安局"四化四力”深入推进队伍正规化建设 》 一、政治工作人性化,提升队伍凝聚力。坚持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不放松,以此激发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一是坚持每周一次的政治理论学习。加强政治教育、党风廉政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等,加强纪律作风养成,切实筑牢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二是切实开展谈心活动。在谈心中,该局领导从队伍建设、廉洁自律、执法办案、服务群众、家庭情况等方面与被谈心同志进行深入、细致的交流,详细了解他们家庭和工作情况及思想状况,尽量全面准确的掌握日常工作八小时以外的生活情况,时刻掌握民警思想状况,筑牢队伍思想防线。三是落实从优待警。掌握民警存在的实际困难,通过住院看望慰问、生日祝福、困难帮扶等多种形式,让民警亲身感受到局党委的温暖和关爱,进一步增强队伍凝聚力。
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内容:按照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的要求,当前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点是“四统一”“五规范”,即:“统一考录制度、统一训练标准、统一纪律要求、统一外观标识”;“规范机构设置、规范职务序列、规范编制管理、规范执法执勤、规范行为举止”。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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